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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记忆】第一个党章在党的二大产生

来源:党委工作部     发布日期:2021-03-26
 
 

中国共产党党章,凝聚了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与使命。从党的二大制定第一个党章起,到党的十九大,党章的发展演进接近百年,党章的内容历经修改、不断更新变化,但党的初心未改、使命未变。可以说,党章的制定和修改,堪称一部高度浓缩的党的百年奋斗史。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重大意义,要求全党同志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我们要按照总书记的要求,在深入学习百年党史的过程中,深刻领会党章的丰富内涵和时代要求,把学习践行党章作为最基础、最根本的要求,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模范遵守党章,做一名合格党员!

 

第一个党章在党的二大产生

文章来源:共产党员网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产生了党纲,没有制定党的正式章程,但一大党纲已经包含属于党章性质的一些条文,具有了党章的初步体例。在党的一大召开一年后,也就是1922年7月16日至23日,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原公共租界南成都路辅德里625号(今老成都北路7弄30号)举行。出席大会的代表12人,代表着全党195名党员。正是在这次大会上,讨论通过了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党章《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共二大旧址

党的二大通过的党章采取分章的体例,共六章二十九条,详细规定了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党的组织系统,以及党的组织原则、纪律和其他制度。

比如,第四章规定了党员应遵守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要求“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凡有关系全国之重大政治问题发生,中央执行委员会未发表意见时,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均不得单独发表意见,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所发表之一切言论倘与本党宣言、章程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及所定政策有抵触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得令其改组之”;“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等。

另外,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还提出了6种开除出党的情形——“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宣言、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无故连续二次不到会”、“欠缴党费三个月”、“无故连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泄漏本党秘密”等。

 

 
 
 
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党章的产生,对于把党建设成为一个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集中统一的无产阶级政党,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二大通过的党章能够完整保存下来,还有一段非常感人的故事。故事的主人公叫张静泉,又名张人亚,是上海最早的工人出身的党员之一。

党的二大结束后,中央领导机构按照规定,将大会通过的章程和其他决议案送给莫斯科的共产国际,还铅印了小册子,分发给党内有关人员学习贯彻,作为早期党员的张静泉得到了一本。

20世纪20年代中后期,张静泉奉命赴莫斯科中山大学学习。那时的上海被白色恐怖笼罩,张静泉最放心不下的是这些党内文件和书刊,带走不方便,留下来又有被国民党搜去的危险。怎么办?经再三考虑,他决定将包括首个党章在内的30余件党的文献从上海秘密运送回宁波老家,托父亲代为保管。

张静泉的父亲经过深思熟虑后,编了个“儿子在外亡故”的故事,为张静泉和他早逝的妻子修了一座合葬墓穴。张静泉这一侧是衣冠冢,放置的是空棺,老人把儿子转交的一大包文件和书刊用油纸裹好藏进空棺,埋在墓穴里。老父亲希望有朝一日儿子回来后“原物奉还”。没曾想,张静泉因积劳成疾于1932年病逝。直至新中国成立后,张静泉的父亲才把藏在墓穴中的文件交给了上海相关部门,通过上海相关部门转交给中央档案馆予以保存。

正是凭借老一辈共产党人的智慧与勇敢、对党的事业责任心和无比忠诚,完整的第一个中国共产党党章得到保存。

 

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总依据和总遵循,也是全体党员言行的总规矩和总遵循。全党学习贯彻党章的水平,决定着党员队伍党性修养的水平,决定着各级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水平,决定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水平。不论是高级干部还是普通党员,要做合格党员,学习贯彻党章都是第一位的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学习党章是全体党员的基本功,这个功课要经常做。学习党章不仅要原原本本学、反反复复学,做到知其然,而且要联系实际学、深入思考学,做到知其所以然。”

 

延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一九二二年七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议决)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凡承认本党宣言及章程并愿忠实为本党服务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第二条党员入党时,须有党员一人介绍于地方执行委员会,经地方执行委员会之许可,由地方执行委员会报告区执行委员会,由区执行委员会报告中央执行委员会,经区及中央执行委员会次第审查通过,始得为正式党员;但工人只须地方执行委员会承认报告区及中央执行委员会即为党员。

第三条 凡经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承认者,或已经加入第三国际所承认之各国共产党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各农村各工厂各铁路各矿山各兵营各学校等机关,及附近,凡有党员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组,每组公推一人为组长,隶属地方支部(如各级所在地尚无地方支部时,则由区执行委员会指定隶属邻近之支部或直隶区执行委员会;未有区执行委员会之地方,则直接受中央执行委员会之指挥监督)每一个机关或两个机关联合有二组织以上即由地方执行委员会指定若干人为该机关各组之干部。各组组织,为本党组织系统,训练党员及党员活动之基本单位,凡党员皆必须加入。

第五条 一地方有两个干部以上,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许可,区执行委员会得派员到该地方召集全体党员大会或代表会由该会推举三人组织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并推举候补委员三人---如委员因事离职时,得以候站委员代理之,未有区执行委员会之地方,则由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派员召集组织该地方执行委员会,直接隶属中央。区执行会所在地方得以区执行委员会代行该地方执行委员会之职权。

第六条 各区有两个地方执行委员会以上,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有组织区执行委员会必要时,即派员到该区召集区代表会,由该代表会推举五人组织该区执行委员会,并推举候补委员三人,如委员因事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职权,区之范围,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并得随时变更之。

第七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五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三人,如委员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

第八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任期半年,组长任期不定,但均得连选连任;干部人员由地方执行委员会随时任免之。

第九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大会的各种决议,审议及决定本党政策及一切进行方法;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并在其范围及权限以内审议及决定一切进行方法;各委员会均互推委员长一人总理党务及会计;其余委员协同委员长分掌政治,劳动,青年,妇女等运动。

第十条 大会或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之各种议案及各地临时发生之特别问题,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均得指定若干党员组织各种特别委员会处理之,此项特别委员会开会时,须以各该执行委员会一人为主席。

第三章 会议

第十一条 各组,每星期由组长召集会议一次;各干部,每月召集全体党员或组长会议一次;各地方由执行委员会每月召集各干部会议一次;每半年召集本地方全体党员或组长会议一次;各区,每半年由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本区代表大会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一次。

第十二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召集全国代表临时会议;有过半数区之请求,中央执行委员会亦必须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或临时会议之人数,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临时定之。

第十四条 凡一问题发生,上级执行委员会得临时命令下级执行委员会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得随时派员到各处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此项会议应以中央特派员为主席。

第十六条 中央及区与地方执行委员会,均由委员长随时召集会议。

第四章 纪律

第十七条 全国代表大会为本党最高机关;在全国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机关。

第十八条 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须绝对服从之。

第十九条 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

第二十条 各地方党员半数以上对于执行委员会之命令有抗议时,得提出上级执行委员会判决;地方执行委员会对于区执行委员会之命令有抗议时,得提出中央执行委员会判决;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有抗议时,得提出全国大会或临时大会判决;但在未判决期间均仍须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

第二十一条 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及各组均须执行及宣传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凡有关系全国之重大政治问题发生,中央执行委员会未发表意见时,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均不得单独发表意见,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所发表之一切言论倘与本党宣言章程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及所定政策有抵触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得令其改组之。

第二十二条 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加入一切政治的党派。其前已隶属一切政治的党派者,加入本党时,若不经特许,应正式宣告脱离。

第二十三条 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为任何资本阶级的国家之政务官。

第二十四条 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

第二十五条 凡党员有犯左列各项之一者,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开除之:

(一)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宣言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

(二)无故联续二次不到会;

(三)欠缴党费三个月;

(四)无故联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

(五)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

(六)泄漏本党秘密;

地方执行委员会开除党员后,必须报告其理由于中央及区执行委员会。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本党经费的收入如左各项:

(一)党费 党员月薪在五十元以内者,月缴党费一元;在五十元以外者,月缴党费按月薪十分之一计算;无月薪者及月薪不满二十元之工人,每月缴费二角;失业工人及在狱党员均免缴党费。

(二)党内派捐。

(三)党外协助。

第二十七条 本党一切经费收支,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支配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之权,属全国代表大会,解释之权属中央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一九二二年七月一六日---二三日)议决自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之日起发生效力。

(根据中国革命博物馆复制本排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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